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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18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上訴得直

【本報訊】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,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、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七人,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。他們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,指他們當時只是協助和平疏散人群,屬行使和平集會權利。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、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於昨今早宣判。
上訴庭裁定,他們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,撤銷該定罪及判決,四人獲准減刑。其中黎智英獲減刑3個月,亦即刑期由一年減至9個月。
七名上訴人為依次為黎智英、李卓人、吳靄儀、梁國雄、何秀蘭、何俊仁、李柱銘。七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,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。梁國雄判囚 18 個月;黎智英、李卓人、吳靄儀、何俊仁被判囚 12 個月;李柱銘判囚 11 個月;何秀蘭被判囚 8 個月。李柱銘、何俊仁、吳靄儀則獲處緩刑兩年。七人均提出定罪上訴,只有黎智英、李卓人、梁國雄、何秀蘭四人提出判刑上訴。
上訴方指集會由民陣籌辦,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達成協議或曾參與任何事前準備工作,亦沒有證據證明涉案「流水式集會」屬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,七人只是協助和平疏散人群。律政司則反駁指,七人提早到達現場帳篷集合準備,除了指示遊行路線,亦凝聚群眾在一起,一直帶領群眾遊行至中環遮打花園,他們高叫口號時亦有群眾和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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