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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必煽動文字案獲港終院批上訴許可

【本報訊】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(快必)在街站發表「光時」等口號,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罪成,判囚40個月。譚得志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被駁回,後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獲批。終審法院14日開庭聽畢雙方陳辭後,就其中兩項爭議點批出上訴許可,包括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,及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的煽暴意圖,餘下一項爭議點則被拒。案件排期於明年1月10日審理。

申請人為譚得志,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,今在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、霍兆剛及林文瀚席前申請上訴許可。

申請方提出3個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爭議,第一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,須在高院原訟庭法官和陪審團席前審理;第二,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;第三,若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,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,不符合「依法規定」原則而違憲。戴指,若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而將被告定罪,將造成重大不公。

法官李義提到,第三項爭議點難經相稱性測試確認會否過度限制言論自由,戴則認為首兩項爭議點較為重要。就上訴爭議點的效用,戴指仍有其他案件與本案的爭議點有關,認為並非純粹學術討論。

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,上述的法律議題並不存在重大不公,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現已被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取代,涉及案件不多,爭議點效用不大。

法官關注,本案涉及的爭議是否與其他正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,或過往已定罪的案件有關;周指,現時有一宗原訟庭案件、兩宗區域法院案件及一宗裁判法院案件與案有關;過往有不少人因煽動罪而被定罪,同意該些案件有可能有關。就是否須要證明煽暴意圖一點,周認為申請方所提出的千里達案例只是附帶意見,認為法庭應着重考慮本案案發背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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