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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家超:國安罪犯一般不減刑

【本報訊】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(《國安條例》)生效後首度執行,有「第二代美國隊長」之稱的馬俊文因干犯《港區國安法》被判囚5年,據了解原定日前獲釋的他因新規定而未獲減刑。特首李家超昨稱,有關安排旨在「讓所有人都明白,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,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」,並形容是「一般做法」,冀令市民明白不要嘗試從事危害國安活動,「唔好以身試法」。

李家超昨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記者,稱《國安條例》生效後「香港開始有新氣象」,政府將落實條例下的責任和工作,包括持續做好解說和教育工作,讓市民了解法律內容。他說《施政報告》提出成立由政務司長領導的愛國主義教育工作小組,康文署則成立弘揚中華文化辦公室,政務司長將通過小組領導有關工作,在學校和社區層面推廣愛國主義教育。

李家超又稱,23條立法後,本港將會集中發展經濟,推進「八大中心」發展及產業導向;開拓東盟及中東市場;並融入國家發展大局;繼續搶人才及搶企業;推動內部經濟,包括旅遊、消費、投資,並推動盛事經濟。

他稱,《國安條例》目的是有效防範、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,各政府部門將落實該3方面工作,自覺做好管理和加強內部制度,防範和制止不利於國安的行為和活動;執法部門則要加強能力,抵禦間諜活動和各國情報單位滲透等,因此要加強情報蒐集能力和情報分析培訓。

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收緊國安罪行囚犯提早獲釋的門檻,須證明不會不利國安才可獲減刑。李家超昨日引述《監獄規則》,表明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除非獲懲教署長信納「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」,否則不能獲得減刑。記者向懲教署查詢過去3年獲減刑三分之一及完全不獲減刑的囚犯數目,懲教署稱無備存數字。

根據本港《監獄規例》,囚犯良好表現可扣減三分之一刑期的安排,亦不適用於終身監禁的囚犯。根據內地《刑法》,若「認真遵守監規、接受教育改造、確有悔改表現的」,可獲減刑,減幅不多於總刑期一半,程序上由執行機關向法院提出,再由法院審理。2016年新疆法院裁定對11名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囚犯減刑,官媒報道提到部分囚犯向黨和政府、受害者道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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