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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賄1.8億元 遼寧省政協副主席孫遠良判死緩

【本報訊】微信公眾號「承德中院」消息,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一審公開宣判,遼寧省政協前黨組副書記、副主席孫遠良受賄、利用影響力受賄1.8億元(人民幣,下同)一案,依受賄罪判處死刑,緩期2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,併科罰金200萬元,決定執行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

對查封、扣押、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繳,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,繼續追繳。審理指出,1997年至2022年,被告孫遠良利用擔任遼寧省遼陽市委副書記、市長、市委書記,遼寧省政協黨組副書記、副主席、省委統戰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,在徵占使用土地、獲取銀行貸款、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索取、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.59億餘元。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,被告孫遠良利用擔任遼寧省政協黨組副書記、副主席、省委統戰部部長的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有關單位在公司經營、民事訴訟等方面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816萬餘元。判決認為,被告孫遠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,數額均特別巨大,具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、索賄等從重處罰情節,應依法懲處。

鑒於孫遠良歸案後,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,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、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,認罪悔罪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
孫遠良公開簡歷顯示,孫遠良,男,漢族,1955年3月出生,遼寧省建平縣人,遼寧大學外語系俄語專業學習,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,1976年9月參加工作,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。1976年9月至1982年7月,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委辦公室祕書;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委辦公室祕書科副科長、科長。1982年7月起,任遼寧省朝陽地委政研室調研員地委辦公室祕書、副主任;雙塔區委副書記、區長;朝陽市委常委、祕書長,朝陽市委副書記;遼陽市委副書記;2004.08–2010.10,遼陽市委副書記、副市長、代市長、市長、市委書記。2010年10月起,任遼寧省政協黨組成員、辦公廳主任、機關黨組書記、祕書長。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,出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、政協祕書長、統戰部部長兼省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書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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